【以案释法】打篮球被撞掉门牙,球友该赔偿吗?
Posted on Apr 07, 2025



在篮球场打篮球时发生肢体碰撞,
导致球友门牙断裂,
这损失该由谁赔偿?
基本案情
2021年6月26日,小军、小明等人在南昌高新区某公园进行篮球体育竞技活动。活动期间,小明持球上篮时与过来防守的小军发生肢体碰撞,致使小军门牙松动。小明立即带着小军就医治疗,为此花费医疗费27692.05元。
事发后,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,致使无法达成和解,故小军遂将小明诉至高新区法院,要求小明赔偿其医疗费。
诉讼中,原告小军向法院提供了打篮球时的监控视频。从监控视频来看,被告小明属于正常运球参与篮球竞技活动,且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认为,体育比赛或者行为人参与的一般体育活动,其所从事的行为属于特定领域的活动,具有一定人身和财产风险,这种风险被特定化在某个领域之中,具有可预测性。篮球是一种具有高强度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,球员在运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身体碰撞,存在受伤的风险。
本案中,原告小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能预见该运动存在的危险性仍自愿参加,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,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、遵守体育规则或在合理限度内的违反体育规则的情况下,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根据原告小军提供的视频显示,被告小明运球突破准备上篮,原告小军协防补位阻挡其进球,继而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,被告小明对此并不存在过错。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原告受伤,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军的诉讼请求。
知识科普
问
什么是自甘风险?
答
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。自甘风险,也被称为自甘冒险、自冒风险,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、损失或事故,但仍自愿为此行为,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法官提醒
在日常生活中,篮球、足球等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损害风险,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充分判断和认识自身参与文体活动的风险系数,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参与,并注意采取安全措施,降低损害风险发生的概率。
另外,活动组织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完善参与者安全保障和意外受伤处理机制,充分保障好参与者的合法权益。
供稿:郑国
原标题:《【以案释法】打篮球被撞掉门牙,球友该赔偿吗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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